第(2/3)页 宋玉年沉默片刻,这才道:“想必三位法官大人也知道了,杜小亮只是一个年仅11岁的儿童,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。” “所以,他对周围的客观危险并不能充足的认知,认识。” “当他看到树上的葡萄时,理所当然的就会认为,这个可以吃。” “正是冯玉泉家中的葡萄,引发起了孩子的中毒症状,且造成了最后的死亡。” “因此,我方要求冯玉泉对杜小亮的死亡承担责任,这点并无不妥。” 宋玉年的观点很简单:小孩子嘛,不懂事,偷吃东西很正常。 但人死在了你家中,而且还是吃了你家的葡萄,你就必须要为此担责。 不待法官提醒,林河就回怼道:“我有必要提醒原告律师一点,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可不代表不会因为自己做错的事情付出代价。” “小孩子把人家的车划了,把商场的东西打坏,小孩子自然是不用赔偿的,但是监护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。” “虽然我对这起事件抱有同情态度,但还是想说,既然你方不认为杜小亮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那就让其监护人负责好了。” 宋玉年:…… 让监护人负责,那不还是让己方承担责任嘛。 三哥,你这个辩论观点,好骚啊! 林河起身,目光凛冽:“如果原告方认为我方创造了危险条件,坚持让我方赔偿。” “那么我想请问一下,冯玉泉家里还有菜刀等危险物品,假如说小偷摸进冯家,偷偷用菜刀抹了脖子,你是否还会认为冯家人要为小偷的自杀承担民事责任?” “一句话,葡萄打农药,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,而且葡萄树还是在冯玉泉的家中,并非是在公共场所,何来创造危险条件一说?” “既然我方没有创造危险条件,那么就不存在过失侵权一说。” “故而,原告方对我方的索赔并不合理。” 妙啊妙! 被告冯玉泉眼睛发亮的看着林河,是啊,你坚持要我方赔偿,请拿出证据证明我方的过失来。 如果拿不出来,抱歉,我方是不会赔偿的。 原告席上,宋玉年面色挣扎片刻,咬了咬道牙:“法官大人,原告方刚才已经论证过了,杜小亮是从冯家大门的缝隙中,钻到冯家的院子中去的。” “冯家大门破败,这是早就存在的问题。” “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杜小亮才能进入冯家,然后误食有毒的葡萄。” “也正是他们的不作为,这才创造了潜在的危险条件。” “杜小亮的死亡,跟冯家有着脱不开的关系,我方向冯家索赔,这是有一定道理的。” 庭审进行到这个地步,己方的几次观点都被对方驳斥。 第(2/3)页